10月3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李波 潍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王远彬 潍坊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玉波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希林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
刘滨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24年8月23日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一条。
《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审议修改情况及主要内容
01、条例的审议和修改过程
2023年11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先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2023年12月29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全力以赴予以推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重点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等问题组织全市重点文保单位进行座谈,到潍城等县市区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有关省直部门的意见,在潍坊人大网站刊登公告,利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等平台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2024年6月25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作的《关于<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前往西安、银川、兰州进行了考察学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表决稿。7月,就该稿征求了市委常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的意见,其中刘建军市长和临朐刘艳芳书记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们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并通过市委宣传部进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8月7日,潍坊市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表决稿进行了研究,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
8月23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9月26日,《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9月27日,《潍坊日报》发布潍坊市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对条例全文予以公布。
02、条例的主要内容
草案表决稿包括总则、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机制。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牵头部门,会同住建局和文旅局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明确了三部门的具体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名城保护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审议重大事项。落实属地管理机制,镇(街)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村(居)委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将保护责任压紧压实。对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跨行政区域保护责任人问题,以及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责任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城市更新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吸取各地城市更新中不加甄别拆除、破坏历史建筑的惨痛教训,作出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和产权登记文化遗产明示两项制定。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土地收储部门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未完成调查评估的,不得开展征收、收储工作。产权登记文化遗产明示是指如果建(构)筑物符合条例规定的保护情形,产权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予以明确注明。
(四)重视和鼓励活化利用。保护是基础,利用是动力。围绕活化利用,条例参考广州、西安等地做法,作了创新设计,努力开拓利用空间。一是鼓励引入第三方社会资本。二是支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引导政策,推动相关文化业态发展。三是在现有政策法规框架下,尽可能降低门槛、放宽要求、倾斜政策,支持鼓励合理利用。四是支持传统工匠的培养、传统工艺的传承、传统材料的生产。五是保障原住居民合法利益,提高原住居民参与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五)提高监管执法力度。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一旦破坏就不可逆的特点,着力加强日常监管和源头保护。一是在第三十条对政府开展的日常监管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运用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执法力度和监管刚性。
(六)加强数字化、信息化技术运用。一是设立保护对象标志物时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支持公众查询相关信息。二是政府打造统一信息平台,建立保护对象数据库,记载保护对象的历史、权属、测绘数据、利用情况、相关研究成果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政府应当利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丰富历史文化资源展示传播方式,加强保护对象的展示与管理。
速豹新闻网记者
保护责任人制度是落实保护措施的基本保障。请问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其应当履行的保护责任主要有哪些?
崔玉波答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一个地方重要的开放平台。潍坊综合保税区“四位一体”综合运营中心是严格按照《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要求建设的,海关全程参与指导,该监管作业场所已经通过济南海关实地验核,并于今年5月25日获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标志着综合运营中心已具备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条件。
条例在第三章十九条、二十一条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就是:
历史城区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为该组织。
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管理单位;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为代管人。没有代管人的,为使用权人。对于管理单位、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此外,条例还针对保护对象跨行政区域等容易产生责任人争议的问题,规定了解决的办法。
对于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保护责任,条例在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潍坊日报记者
由于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具有不可逆的特点,因此要求对其保护应当注重加强日常监管和源头治理,特别是针对地处偏远的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尤其如此。在这方面条例作出了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张希林答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施细则》,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起联合审查、快速审批的工作机制。
目前我市共有17处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国家级1处,省级16处,涉及寒亭、青州、安丘、昌邑、寿光、临朐等6个县市区。为了做好对这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条例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出抓常抓实,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保护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保护对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
二是压实历史文化遗产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将镇(街)明确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时,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灾等工作,依法查处或者告知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涉及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是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条例规定、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运用法治手段制裁和打击违法行为,提高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我们知道,保护是基础,利用是动力。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目的在于利用好、发挥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保护更有持续性。在这方面,条例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刘滨答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施细则》,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起联合审查、快速审批的工作机制。影响我市麦收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干热风、连阴雨、大风、冰雹、短时强降水等。干热风是小麦灌浆成熟期发生概率较高的灾害性天气,几乎每年都有,危害程度因持续时间和小麦生长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干热风会使小麦叶片蒸腾加剧,灌浆不足,严重的时候导致小麦枯萎死亡。麦收期间是我市大风、冰雹、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易发、多发的时期,与小麦灌浆成熟收获期重合,会造成小麦点片倒伏、叶损、茎折。连阴雨会造成小麦受淹倒伏,麦穗霉变、发芽。以上灾害性天气都会影响小麦产量和质量,建议密切关注天气。
针对于此,条例专列一章,共计八条,就传承利用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内容主要包括:第三十四条鼓励引入第三方社会资本推动传承利用。第三十五条支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引导政策,推动历史文化相关业态发展,促进产业振兴。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在现有政策法规框架下,尽可能降低门槛、放宽要求、倾斜政策,支持鼓励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第三十八条政府相关部门切实抓好传统工匠培养、工艺传承、材料生产,开展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相关高校要开设历史文化相关专业或课程,培养传统技艺人才。第三十九条保障原住居民合法利益,提高原住居民参与保护、利用的积极性。第四十条鼓励、推广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历史文化遗产展示与管理中的运用。
山东商报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请问市人大法制委的领导,自2015年有立法权以来,潍坊市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立了哪些法?
李波答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施细则》,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起联合审查、快速审批的工作机制。影响我市麦收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干热风、连阴雨、大风、冰雹、短时强降水等。干热风是小麦灌浆成熟期发生概率较高的灾害性天气,几乎每年都有,危害程度因持续时间和小麦生长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干热风会使小麦叶片蒸腾加剧,灌浆不足,严重的时候导致小麦枯萎死亡。麦收期间是我市大风、冰雹、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易发、多发的时期,与小麦灌浆成熟收获期重合,会造成小麦点片倒伏、叶损、茎折。连阴雨会造成小麦受淹倒伏,麦穗霉变、发芽。以上灾害性天气都会影响小麦产量和质量,建议密切关注天气。
截至今年9月,潍坊共制定25件地方性法规,数量位列全省第一,其中历史文化保护类地方性法规5件,分别是《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潍坊市风筝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从2016年制定《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开始,8年时间,三届人大常委会一届接着一届干,从无到有,从有到全,先后制定出台5件历史文化保护类地方性法规,范围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建筑、文物等各个方面,特别是今年连续制定2件历史文化类地方性法规,初步建立起有潍坊特色的历史文化地方性法规体系,为延续潍坊历史文脉、建设文化强市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扛起了人大的立法担当,极大地提升了全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依法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