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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年11月25日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应对疫情防控严峻形势,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各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商品和相关配送等服务,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严格遵守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2〕87号)规定,销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和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并保存进价依据以供查验。 

  三、各相关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其中,销售主副食品套餐,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重量、体积)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具体明细信息。对于另行收取打包费、配送费等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 

  四、各集贸市场、药店、商场、超市、宾馆、旅店等经营者在疫情期间,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疫情期间不得实施以下违法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全面整改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并依法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编辑: 责任编辑: 刘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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