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污染空气,危害健康
焚烧秸秆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等),浓度可达平时的3倍,加剧雾霾形成,刺激呼吸道黏膜,诱发咳嗽、支气管炎等疾病,对儿童、老年人及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危害尤甚。
2.引发交通事故
浓烟导致能见度急剧下降,威胁民航、铁路及高速公路运行安全,易引发连环交通事故。
3.火灾隐患
火星极易引燃周边易燃物,造成“火烧连营”,尤其在林地、村庄附近可能引发山林大火,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4.破坏土壤生态
地表微生物和有机质被高温烧毁,土壤板结加剧、保水肥能力下降,地力衰退,直接影响农作物产量。
5.浪费秸秆资源
焚烧使秸秆中氮、磷等有机质100%损失,丧失还田肥土、饲料加工、生物发电等综合利用价值。

1.提升土壤质量
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物理性状,增强土壤保水保肥能力和缓冲性能。
2.减少环境污染
避免焚烧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烟尘,降低空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身体健康。
3.增产节本增效
减少化肥使用量,长期还田可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实现增产增收。
4.保障生态安全
机械还田充分利用秸秆资源,杜绝焚烧引发的环境污染、交通安全及火灾隐患,促进生态农业发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在此,向全区广大农民朋友们发出倡议:
一、严守禁烧规定,绝不触碰红线。请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和垃圾,妥善堆放秸秆远离道路林区,确保自家农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共同筑牢生态安全底线。
二、主动宣传政策,带动邻里参与。积极向亲友说明焚烧秸秆污染空气、引发火灾、破坏土壤的危害性,普及露天焚烧最高罚款2000元、造成火灾追刑责的法律后果。
三、勇于监督举报,共护家园安全。发现焚烧行为立即劝阻制止,对于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积极综合利用,共谋绿色发展。积极响应秸秆资源化利用号召,探索多元转化路径,让废弃秸秆焕发新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