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文身服务经营主体:
为规范文身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文身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我市文身机构市场监管领域合规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从事文身服务,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提供文身服务。严禁采取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的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地址、签名等骗取商事登记。
二、文身机构营业执照应在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营业执照须在经营场所明示。
三、文身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五、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经营场所、缴费地点或者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文身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增强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合规开展文身服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共同维护文身服务市场秩序。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