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困难非寄宿生资助空缺
本报讯 日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殊困难非寄宿学生资助标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标准执行,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此举填补了前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殊困难非寄宿学生资助制度的空缺,丰富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内涵。
《通知》包括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资助政策、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精准资助三部分。
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殊困难非寄宿学生,重点关注孤儿、残疾学生、低保户家庭子女、贫困家庭留守儿童以及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具体资助比例为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的2%(可根据当地实际上浮),确保寄宿和非寄宿困难学生都能得到有效资助。资助资金优先使用各县市区募集的教育系统“爱心一日捐”及其他社会捐助资金,市级利用“关爱工程”资金予以补助。形成政府主导、学校和社会广泛参与的“三位一体”资助格局。
同时,资助申请是在每学期开学后,持镇(街)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困难学生数据由学校全面摸底排查,当学期全部纳入数据库统一管理;认定程序规范、公示执行严格;受助对象确立具体,确保透明,确定补助资金真正用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实现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全覆盖。
《通知》的出台,对于推动地方完善义务教育资助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实现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金分配、资金发放“四个精准”目标,进一步提升学生资助工作精准化水平,促进教育公平。 (记者 王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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