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作为减轻群众就医经济压力、提升民生福祉水平、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制度设计,意义重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关于设置医保待遇等待期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保断缴的影响:
参保人员因未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导致无法立即享受医保待遇,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享受,这段时间即医保待遇等待期。
在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需要参保人自己承担。
医保制度设置待遇等待期,是契合我国发展实际的必要举措,这一机制本质上是对全体参保人的权益保护。若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可能出现部分人员“选择性参保缴费”的情况——健康时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不参与制度共济,患病时才参保缴费以享受其他参保群众的共济成果,这显然损害了其他正常参保群众的利益。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未连续参保人员(包括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人员)断保后在集中征缴期重新参保的,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即自缴费所属年度的4月1日起享受待遇;
未连续参保缴费的,每多断保1年,在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固定待遇等待期加上变动待遇等待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参保人断保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可通过补缴断保期间的城乡居民医保保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补缴1年的保费可减少1个月的变动待遇等待期;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以后的变动等待期不少于3个月,加上原有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则需至少等待6个月(不跨年度累计)。
如果可以修复固定待遇等待期,就相当于允许生病后再缴费,缴费后马上享受待遇,这样会增加选择性参保风险,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医保基金运行及医保制度的健康发展,最终损害全体参保人的权益。
不受影响。未连续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连续缴费年限从参加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起计算,以前年度缴费情况不纳入连续缴费年限和断保年限计算。
除新生儿、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外,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涉及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张三2025年未参保,其按时缴纳2026年城乡居民医保,但因其未缴纳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则其2026年1月-3月为待遇等待期,从2026年4月1日起享受待遇。如果张三一直不补缴2025年医保,则2027年仍要等待3个月,即2027年也是从当年4月1日起享受待遇。
2.张三2025年正常参保,其在2025年10-12月的集中征缴期未按时缴纳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后在2026年4月10日补缴了2026年城乡居民医保,则其从2026年7月11日起享受待遇。
3.张三2025年未及时参保,其在2025年10月补缴了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并同时缴纳了2026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则其从2026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其虽已补缴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但2025年10月-12月为待遇等待期不享受医保待遇。
4.张三2025年未参保,2026年度参保时也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其在2026年4月2日补缴2026年城乡居民医保,则其从2026年7月3日起才能享受待遇。注意!2025年未缴纳的医保费用请及时补缴。
5.张三2025年正常参保,2026年城乡居民医保在2025年10月-12月集中征缴期内缴费,自2026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