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这一司法界定迅速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应当看到,最高检在家庭反暴力日发布的这一解释,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婚恋模式的变化,让法律保护进一步跟上了现实的脚步。数据显示,我国近年来非婚同居人群比例上升,而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却常常因为关系认定模糊而处于保护盲区。
首先,我们看到,法律对“家庭”的认定,正经历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转变。
最高检的这一司法界定,突破了传统以婚姻关系为唯一标准的家庭观念,转向关注“共同生活事实”这一实质关系。
在北大包丽案、马某某虐待案等典型案例中,我们目睹了原本相爱的伴侣如何一步步走向操控与虐待的悲剧。这些案件暴露出的共同问题是,当亲密关系中出现精神控制、长期虐待时,由于缺乏婚姻关系,受害者往往求告无门。
这一界定,实现了反家暴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已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参照本法执行,但在刑法实践中却始终存在衔接障碍。
如今,检察机关明确这一认定标准,使不同法律在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上形成合力。
我们也看到,在舆论场上,这一界定也引发了部分误读,对此,需理性辨析。
误区之一是将该认定等同于婚姻关系。有观点担忧此举可能模糊婚姻与同居的界限,削弱婚姻制度的特殊性。事实上,该界定仅适用于反家暴的语境及其具体实践,不涉及财产分割、继承等婚姻核心权利义务。
也有声音认为这会削弱婚姻价值。实则,这一界定并非贬低婚姻价值,而是承认不同生活选择的人都应享有基本人身安全保护。同时,法律对多样生活方式的包容,也体现出社会的进步。
此外,还有网友担忧,将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关系,是否会导致本应按故意伤害罪重判的暴力行为,因适用量刑相对较轻的虐待罪而“从轻发落”。
事实上,我国刑法中并无“家庭暴力罪”这一专门罪名,对家庭暴力的惩处主要依据刑法规定的若干相关罪名,如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规制。
而且,最高检在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暴犯罪的基本情况中提到,家暴犯罪案件的批捕率高于刑事案件批捕率近10个百分点。对犯罪情节恶劣的被告人依法起诉并建议从重处罚,近五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这说明,司法机关对于家暴犯罪并非如一些网友所担忧的“一律从轻”,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和证据,尽可能做到罪责相适,罚当其罪。
同时,最高检也明确,为摆脱家庭暴力实施伤害或杀害行为的,视情节依法从宽,体现了司法对受害者困境的充分考量。
也就是说,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非但不会模糊定性,反而实现了对亲密关系暴力的精准打击,让保护再无盲区,凸显了司法回应现实、捍卫人权的进步本质。
当然,一些质疑也值得认真对待。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共同生活事实”的标准如何界定?这涉及一个重要的舆论担忧,即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是否会导致司法资源滥用?是否会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法律不可能为每一种生活情景预设明确标准,这必然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同居时间长短、经济关联程度、社会交往密度等,都可能成为判断的考量因素。如何在保护受害者与保障加害人权益之间做好平衡,考验着司法智慧。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对现实生活的深切回应。同时,法律的完善也不是一纸宣言即可一步到位,而是一项需要持续努力、将原则细致落实的长期工作。
将该界定更好落到实处,还需要更精细的司法技术和制度保障。如,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细化标准,为“共同生活事实”的认定提供更多的具体参考;构建多层次法律应对体系,对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形成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相衔接的应对机制;强化证据规则和诉讼指引,帮助受害者有效固定证据,维护自身权益,等等。
总之,最高检的这一界定,为无数在亲密关系中遭受暴力的人们打开了法律保护的大门。接下来,则需要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理,将这一原则细化落实为可以触摸到的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