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关注“潍坊高新”

扫—扫手机访问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来源:共产党员网  日期:2024年05月10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

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责任编辑: 高凤

分享至: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潍坊高新融媒)”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单位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②鉴于本网发布的部分图文、视频稿件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著作权人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及时处理。(电话:0536-8056122)

潍坊高新APP

更多精彩!扫码下载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