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低,闯红灯、逆行、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等“五类重点违法”突出问题,依据修订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集中消除一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行动将持续到12月底。
驾乘电动自行车
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闯红灯、逆行、超速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违法载人等重点违法行为
01
严查闯红灯、逆行、超速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减少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让道路更安全,大家出行更安心!
02
●“五类重点违法”:闯红灯、逆行、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违法载人(仅限搭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且需用安全座椅);
●“头号重点”:骑乘电动自行车(包括摩托车、三轮车等)不佩戴安全头盔;
03
文明交通,畅行潍坊,目的就是守护大家平安顺畅出行,关系到自身安全,关系到家庭幸福,请您主动做好以下几点:
骑行前检查头盔是否完好,佩戴请系紧卡扣(松垮头盔无保护作用);携带孩子时,必须给孩子用安全座椅、戴好头盔。
不闯灯、不逆行、不超速,远离大货车(不绕到大型车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无车道分界线时靠右侧),过路口先观察,转弯“一停、二看、三通过”,不酒驾、不违法载人。
不购买、不改装、不使用“非标”电动自行车、三轮、四轮车,不私自改装(加装)、不飙车,从源头避隐患。
遇到交警检查时积极配合,轻微违法经教育后立即改;收到违法通知(短信、电话),及时到指定地点处理。
规范停车,不占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影响他人通行。
发现非法改装门店、飙车炸街等,请及时拨打122,积极参与文明交通。
关注潍坊交警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的安全宣传,让安全意识常在线。
交警提醒: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规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交警提醒: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应在停止线内等候;黄灯亮时,切勿加速抢行。即使路口没有车辆和行人,也不可侥幸“闯灯”。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交警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因此,如果电动车在道路左侧或其他非规定行驶区域行驶,与对向车辆相向而行,即可认定为逆行。
交警提醒: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