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以下统称“优待证”)的人员。
二、使用范围
“优待证”持证者本人持优待证或出示优待证电子码,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限常规公交线路,定制公交、客运班车除外);免首道门票游览政府定价的公园等场所(园中园、园内收费项目除外,名单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退役军人优待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入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二)统筹协调推进。此项工作涉及部门多、落实环节复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周密部署安排,细化落实措施,优化服务流程,统筹协调推进。
(三)提升服务质效。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运用电视、报纸、微信、微博、公告栏、电子屏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园景区等场所要在售票处或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悬挂相应标识,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让广大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尊崇和关怀。
四、其他事项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持原有效证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优待证”的日常使用,应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三)“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对使用伪造、变造或他人的“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首道门票游览政府定价的公园等场所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持证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首道门票游览政府定价的公园等场所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相关核验工作,做到文明有序。
(五)“潍坊退役军人优待卡”继续有效,仍按《潍坊市城区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持“优待证”免首道门票费游览的场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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