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关注“潍坊高新”

扫—扫手机访问

今天小年!潍坊高新公安发布最新提醒
来源:潍坊高新公安、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日期:2026年02月10日

今天“腊月二十三”

是北方传统节日 ——“小年”

小年是春节的序曲

从这天开始‍‍‍‍

人们正式开启“过年模式”

过节的同时也不要忘记

禁燃!禁燃!禁燃!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潍坊高新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明白纸



各位市民朋友: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现对烟花爆竹燃放做出以下贴心提示:

一、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图片

北至青银高速;东侧、南侧边界为沿浞河中心线与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及延伸线,沿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转至清涟路,沿清涟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梨园街,沿梨园街北侧路牙石向西至清新路,沿清新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动力路,沿动力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高新区界;西至北海路。禁止燃放区域边界所涉及道路均含在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内。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区;


2)文物保护单位;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5)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6)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7)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8)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9)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1)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潍坊高新公安

提醒全区人民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届时,潍坊高新公安分局将部署警力,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值守,及时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规行为,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依法处理。请大家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 高旭菲 二审:柳翠瑛 三审:周锦江

分享至: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潍坊高新融媒)”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单位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②鉴于本网发布的部分图文、视频稿件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著作权人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及时处理。(电话:0536-8056122)

潍坊高新APP

更多精彩!扫码下载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