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
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工业固体废物主体资格与技术能力核实
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潍坊高新区辖区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可参考本指引对受托方主体资格与技术能力开展核实工作。
二、核实内容及签订合同
委托方可以根据工业固体废物的性质、种类、数量及特性,通过资料查验、现场勘察等形式核实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一)主体资格
1.集中收集、利用、处置企业
(1)查阅受托方的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如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如有)、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重点关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环评批复及验收内容、排污许可或登记内容是否涉及拟委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
说明:a.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利用处置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采取其他方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利用处置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b.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专业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含焚烧发电)的建设项目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重点管理。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或处理,按照利用或处理单位的建设项目行业范围和生产工艺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2)如涉及废旧金属委托处理的,还需查阅受托方所在地公安部门的备案登记证明。
(3)在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之后,产生单位还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等材料,针对拟委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进一步核实是否在受托方利用处置能力范围之内。
2.运输方
运输方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查阅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二)技术能力
1.集中收集企业
(1)查阅与下游利用处置企业的合作合同,在合同中需明确转委托的具体要求,重点关注合作内容、有效期。
(2)了解现场贮存场所建设运营情况。
(3)了解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及台账建立情况。
(4)受托方代为找到第三方利用处置单位后,委托方需要对第三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在第三方利用处置活动结束后,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报告第三方利用处置情况。
(5)了解污染防治措施、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落实情况。
2.利用处置企业
(1)了解现场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建设运营情况。
(2)了解利用处置工艺流程与技术水平、实际运营、综合利用产物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与实际利用等情况。
(3)了解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及台账建立情况。
(4)了解污染防治措施、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落实情况。
3.运输方
(1)了解运输车辆防风、防雨、防漏措施落实情况。
(2)了解运输车辆载重能力。
委托方可以结合拟委托工作内容分别参照附件1、2对受托方主体资格与技术能力开展核实工作。
(三)签订合同,约定责任
产生单位应当直接与受托方缔结委托合同,在合同中载明以下事项,并且将受托方的资质类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委托单价;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性数据,包括产生环节、物理性状、主要成分、特征污染物等;
(4)受托方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采取的技术方法以及利用处置能力;
(5)受托方在利用、处置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的要求;
(6)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明确污染防治责任。
三、附则
1.若由第三方或多个运输单位承运的,可以签署多方运输合同,进一步明确运输主体及责任。
2.委托方可以定期督促受托方报告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的进展和结果,确保受托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合同约定,防止工业固体废物被非法转移或处理。
3.若受托方下游单位涉及跨省转移的,委托方需要关注其跨省转移手续落实情况。
4.对于试运行或新运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难以满足设施设备运行时间要求的,可以由该利用处置项目所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说明(盖章版),也可以作为判断处置单位主体资格能力的重要佐证依据。
5.本指引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