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区排污登记单位:
排污登记首次办理有效期为5年,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我区部分排污单位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将于2025年届满,企业若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请在有效期满前20日内进行延续登记。请各排污登记管理单位自行查看排污登记有效期,及时进行排污登记延续,确保排污登记信息有效。
一、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如何申请延续
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点击“网上申报”;使用初次申请排污登记时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进入平台首页;点击“排污登记”后,选择“登记延续”操作,点击右上角“登记延续”,操作完成后提交,并下载打印登记回执自行保存。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一)忘记账号密码注意事项排污单位在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时,若忘记密码、账号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找回,如需要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联系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许可服务科修改(电话:0536-8786883)。
(二)延续登记时填报信息注意事项排污单位延续排污登记时,应认真核实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口数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记载是否准确,如实填报延续登记内容,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
(三)其他注意事项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