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以及山东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日常管理
各高新技术企业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明确一名高管分管,一名工作人员经办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业务,将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理念和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日常管理中,内化为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各园区对园区内已认定的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应加强跟踪服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对存在管理不规范情形的企业,应督促辅导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对存在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形的企业,应及时上报至市科技局,并提请省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及时报告重大变化
企业在高企资格有效期内,若发生企业名称变更或者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重组、迁移、停产等),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区科技局及各园区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企业有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行为的,要及时提请省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高度重视高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工作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应对企业年报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对一年未填报年报以及年报数据存在异常的企业,区科技局将实地核实企业研发及经营情况,对存在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形的企业,及时提请省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累计两年未填报年报的企业,及时上报市科技局,提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四、有关要求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过程中,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对涉嫌材料造假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受理。高新区科技局不委托和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对存在损害科技系统形象、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服务机构记入科研失信黑名单,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