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公通〔2017〕109号
各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3号)文件精神,现就驻鲁普通高校(指经批准列入国家和省招生计划且具有学历或技工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下同)录取省内新生的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
自2017年起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申请迁移户口的新生可持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学校报到。学校要在入学年度的11月1日前持录取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盖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统一到驻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与驻地普通高校做好工作衔接。
本通知自2017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日。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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