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卫发〔202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3日
(文件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实施育儿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应坚持改善民生、惠民利民,统筹衔接、保障公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安全规范、简便易行等原则。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育儿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大数据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取得山东省户籍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对3周岁以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
第五条 育儿补贴现阶段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即每孩每年3600元。
对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第六条 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第三章 申领和审核
第七条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申领人”)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
第八条 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第九条 育儿补贴具体申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申领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领人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提供的信息及材料作为备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大数据审核存在不一致的,进行重点核查。
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设区的市卫生健康委每年按不少于2%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补贴对象精准合规。
第十一条 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第十二条 育儿补贴按年度申领,申领人应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
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续领时,如相关申请信息、材料无变更,确认后提交申请即可。如相关申请信息、材料发生变更的,申领人应当更新后再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结合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婴幼儿预防接种、健康管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服务,做好育儿补贴制度宣传和政策解读,提高群众知晓率。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
第十五条 省财政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财政困难县(市、区)予以适当倾斜,其他需我省配套的资金由各设区的市及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原则上于申领的次季度一次性集中发放。
第十七条 育儿补贴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优先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至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代发银行建立育儿补贴发放对账机制,原则上应于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再发工作。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大数据局做好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应用、运维保障和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等部门结合“出生一件事”联办,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各方面人口基础信息,进行信息比对、核验,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精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各级系统用户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为做好政策评估及调整优化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做好育儿补贴申领发放信息备份,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乡级工作机构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育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卫生健康委围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结果作为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育儿补贴信息管理、资料审核、资格确认等工作,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资金发放监督管理,主动开展自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合规和及时发放到位等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贴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贴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对骗取、冒领育儿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此前已出台育儿补贴政策的地方,应当组织开展政策评估,平稳有序做好衔接。衔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应报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当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