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我省已进入盛夏季节,近期多地连续发布高温预警。为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等规定,现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预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等,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以户外露天作业较多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时间、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发放防暑降温费等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严肃查处。要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组织等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